山西省材料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山西省材料研究学会。英文名称:Shanxi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SXMRS)。
第二条本学会的性质是由省内从事材料科学研究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山西省广大材料科学研究工作者,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研究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省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促进山西省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内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省材料界的国内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39号山西师范大学北校区二号教学楼C3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进行省内外、国内外材料及其应用领域的学术交流、市场信息交流;举办材料研究研讨会或论坛;
(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开展项目咨询、项目评估及成果鉴定等技术咨询服务;
(三)科普教育。积极开展材料研究科普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评树活动;发现、推荐和培养材料及其应用领域的人才;
(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省内外材料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的交流合作;
(五)编辑出版。经批准,编辑出版材料研究应用领域的科技出版物;
(六)成果转化。推广材料学先进理念、标准和做法,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材料学领域应用的转化;
(七)维护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接受委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材料研究方面的检验检测、项目评审、技术评价、成果评价等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学会及科研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学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完成本学会交付的任务者。
(五)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科技人员;
2、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员;
3、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科技人员;
4、对学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5、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6、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学会活动的其它人员。
(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人士作为本学会的研究员、专家委员、客座教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学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或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
2、可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5、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行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它技术援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或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学会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副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学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