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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材料研究学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阅读数:

    为促进山西省材料研究学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本学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会费收取标准

    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30元/年。

    二、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交流等会议的开支。

    (二)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

    (三)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

    (四)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等。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学会负责人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

    四、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全体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二)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三)学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部分会费。

    本办法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已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一审:白光珠

    二审:任亚军

    三审: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