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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阅读数:

    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现就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23年(含)前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绩效评价材料

    《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绩效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按照举办单位自评、推荐单位评价、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程序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举办单位自评。省新型研发机构主体填报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二)推荐单位评价。推荐单位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推荐单位评价结果。

    推荐单位评价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评省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50%(向上进位,如参评单位3家,50%为1.5家,则可推荐2家)。评价不合格的,推荐单位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推荐单位评价优秀的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

    四、结果应用

    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请省新型研发机构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年度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二)请省新型研发机构将绩效评价材料提交推荐单位。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推荐单位评价,并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1.推荐单位评价结果;

    2.推荐单位评价优秀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3.推荐单位评价合格、不合格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报送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A座1107室。

    六、联系方式

    智能化应用科技处  0351-4084594

    附件: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1日